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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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庄溢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10月31日止的借款本金3700000元、利息97833.74元,合计本息3797833.74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罚息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复利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如被告南京庄溢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XX路XX号XX家园XX幢X单元XX室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抵押登记债权数额及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庄溢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被告南京庄溢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履行了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庄溢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613元,由原告负担1106元,五被告共同负担41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