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力源汇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94424.25元及截至2017年3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5766元(共计230190.25元); 二、被告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利率4.875‰支付原告新疆力源汇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94424.25元自2017年3月2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对被告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248409.61,实际给付额230190.25元,占诉讼标的额的92.67。案件受理费5276.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吉成公司、***负担4890元,由原告力源汇公司负担386.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