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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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本金1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2018年9月27日止;以本金1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39、***账号:62×××13、***账号:62×××05、***账号:62×××89、***账号:62×××9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