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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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秭归华元罐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豪庭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秭源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华扬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宜昌秭源食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截止2020年6月9日的利息952345.33元及以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525%支付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北豪庭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6-1号的房产及所占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秭归县不动产权第0004573号、0004127号、0000468号、0004128,不动产登记证明[鄂(2018)秭归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647号]]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抵押权,以其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800万元。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宜昌秭源食品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800万元的责任。 四、宜昌秭源食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8万元、截止2020年6月9日的利息294341.67元及以20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25%支付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五、湖北华扬玻璃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项宜昌秭源食品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秭归华元罐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项宜昌秭源食品公司的还款义务在本金208万元及自2019年3月9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的利息(年利率为9.75%,其中2019年3月9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以本金260万元为基数计息、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以本金208万元为基数计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宜昌秭源食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8万元、截止2020年6月9日的利息430544.62元及以399.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35%支付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八、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宜昌秭源食品公司提供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杨贵店村三组的房产及所占有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8)秭归县不动产权第000065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鄂(2018)秭归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464号]在本判决第七项范围内享有抵押权,以其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九、***、***对本判决第七项宜昌秭源食品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宜昌秭源食品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费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86元,由宜昌秭源食品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