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
深圳市巽和投资有限公司
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初1735号

原告: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住***。

执行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巽和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康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虎,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严云。

被告二: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华础。

被告三: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文宝。

被告四: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江珍慧。

被告五: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

被告六: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住***。

被告七: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利江。

原告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本案按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8-13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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