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城市四海粮油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84民初344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宜城市四海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小河镇朱市社区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88203588E。

法定代表人:陈江,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2019年11月21日,原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计7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全兵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红云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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