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城市四海粮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84民初344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宜城市四海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小河镇朱市社区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88203588E。 法定代表人:陈江,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2019年11月21日,原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计7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全兵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红云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