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米乐食品有限公司 界首市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米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641062.4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28元,减半收取13164元,由被告安徽米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