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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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 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本金14235.1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260.4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9月14日,往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40502173566841的《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义务人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4元(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