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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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7911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 负责人:江洲,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熊,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国庆宋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信用卡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9月16日 待裁事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党建军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琨英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