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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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燕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4754.7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84754.72元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从2018年6月26日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的利息为18250.19元;从2020年7月28日起的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利息结清为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