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灵宝市喻辉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灵宝市喻辉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0-9-4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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