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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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中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28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其中25万元,自2017年11月25日起算计息;其中3万元,自2017年11月26日起算计息,均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2元,由被告河南中浩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6-8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