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99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均按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