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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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周口耀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周口耀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本金按照10万元计算,自2019年12月23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周口耀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5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