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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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临清市锦源棉业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骤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骤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5月20日利息为22万元;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山东骤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1600万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被告临清市锦源棉业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物优先受偿。被告临清市锦源棉业纺织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骤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4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74340元,由山东骤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临清市锦源棉业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