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栖霞保信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 山东华安重工有限公司 烟台华安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华安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702279.08元(暂计至2019年2月22日),并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逾期利息; 二、被告山东华安重工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华安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10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烟台华安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35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华安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栖霞市中桥经济开发区燕地村南、使用权面积70393平方米、土地证号为栖国用(2012)第282274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限额1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确认原告对被告栖霞保信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栖霞市中桥华安国际田园风光小区7号楼1-6层101-108铺、8号楼1-6层101-106铺、9号楼1-6层101-106铺的房产及该房产坐落的土地使用权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限额1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确认原告对被告栖霞保信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栖霞市中桥华安国际田园风光小区1号楼101铺、2号楼101-104铺、105-109铺的1-2层、110-112铺的房产及该房产坐落的土地使用权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限额17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3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华安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栖霞保信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安重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