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栖霞保信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
烟台华玉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华安重工有限公司
山东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烟台华玉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89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371784.67元(暂计至2019年2月22日),并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逾期利息;

二、确认原告对被告栖霞保信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栖霞市中桥华安国际田园风光小区4号别墅101、102、5号别墅、建筑面积分别均为511.44平方米、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75、00053461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及坐落于栖霞市同三高速公路中桥出口北、使用权面积均为480.52平方米、栖国用(2012)第281241、281242、281243号土地使用权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限额9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华玉工贸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37号、共有宗地面积31118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3927.3平方米、鲁(2017)烟台市芝不动产权第0005825号不动产权证项下的不动产及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37-1号、共有宗地面积31118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8876.15平方米、鲁(2017)烟台市芝不动产权第0005824号不动产证项下的不动产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限额28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烟台华玉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余额4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烟台华玉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山东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华玉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山东华安重工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华玉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确认原告对被告栖霞保信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栖霞市中桥华安国际田园风光小区3号楼101-105铺、106铺1-2层、4号楼1-6层105、107、108铺、5号楼1-6层106-110铺、6号楼1-6层105、107、108铺的房产及该房产坐落的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1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华玉工贸有限公司、栖霞保信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华安重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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