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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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湖市奥西费利酒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平湖市奥西费利酒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2日解除; 二、被告平湖市奥西费利酒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租金33503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862元,被告负担316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2-25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