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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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象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象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158.6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暂算至2020年7月30日为1318.09元,以后利息、罚息继续按合同约定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计59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