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80,000元;并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利息。 二、被告***、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48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4,940元,由被告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