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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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借款本金89999.4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算至2020年7月29日为14868.67元,以后利息、罚息、复息继续按合同约定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保全费申请1044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的款项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397元,减半收取计119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