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勃尊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勃尊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29551.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西勃尊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26元,减半计算为8563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63元,由被告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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