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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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海平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海平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965393元。 二、被告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海平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税费2143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海平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9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918元,由原告宁海平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359元,被告浙江和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55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