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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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8480.34元及相应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4月16日的利息为4329.4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1674元;从2020年4月17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清款日止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1.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已预交受理费331.0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3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