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
阳江银河东方投资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阳江银河东方投资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尚欠的租金33168.93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负担65元,被告阳江银河东方投资商贸有限公司、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7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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