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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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赵县森都花城第S23栋7号房两层门市(尚有按揭贷款)和北苑小区西区5-3-101号单元楼的254900元的价值,期限三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