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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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82民初1319号 原告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胜利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715200340。 代表人程志宏,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静、韩陈,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 被告老河口焱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汉口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MA48RXCR6J。 原告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老河口焱焱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8-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