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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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瑞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828民初160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夏县。 被告:山西瑞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喜公司)。 住址:夏县。 法定代表人:贾永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山西瑞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瑞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所借原告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八厘计算,从2019年10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494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借得原告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直至2019年10月5日本息均未偿付。于是2019年10月5日,经原被告协商,把之前的利息结算,数额为494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利息款条据,把借原告壹拾万元借据原件收回,重新换写为新的借据,约定月利率0.8%,被告口头承诺尽快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还,被告一直推脱,严重侵犯原告权益,无奈原告诉请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民法有关规定,秉公判处。 被告瑞喜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新兴收款收据两份,拟证明2019年10月5日被告将给原告出具的三张借据收回,重新出具一份10万元借据及49400元利息条据。被告瑞喜公司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瑞喜公司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后被告瑞喜公司未支付原告利息,也未偿还本金。2019年10月5日经双方结算,截止当日被告欠原告利息49400元,同时双方约定自2019年10月5日起被告按照月利率0.8%向原告支付利息。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新兴收款收据,一份为49400元的利息条据,一份为10万元的借款条据,借款条据载明利息按月利率0.8%计算。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能够证实被告瑞喜公司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9年10月5日前所欠利息49400元,并按照月利率0.8%支付2019年10月5日后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瑞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0.8%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止)。 二、被告山西瑞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2019年10月5日前所欠利息49400元。 案件受理费518元,由被告山西瑞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 审??判?员???庞?涛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卫婷婷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