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首阳山化工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昌乐玉品轩珠宝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计194126.17元;自2020年5月22日之后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借据载明利率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潍坊首阳山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潍坊首阳山化工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已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昌乐玉品轩珠宝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3元,减半收取2091元,由被告昌乐玉品轩珠宝有限公司、潍坊首阳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5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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