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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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379.11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5月1日为42145.57元,之后逾期利息自2020年5月2日起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31441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3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8元,减半收取计32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