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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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诚成智慧城市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计算;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计算)。 二、被告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诚成智慧城市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感谢金32938.8元(170万元*0.2%*12个月=40800元-已给付的786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54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28354元由诚成众赢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诚成智慧城市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