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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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人民币3327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94元,由原告负担11936元,由被告负担4258元。此款原告已经向本院预交,对于被告负担的4258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被告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25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