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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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偿还信用卡专向分期账款本金81648元、分期手续费2391.98元、利息3285.48元、还款违约金3643.46元(该分期手续费、利息及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4月26日,之后的分期手续费、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三项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已经预交的109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9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