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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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清偿借款透支本金195802元、手续费29999.03元、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4月8日的利息为447.53元、还款违约金为1500.63元,从2020年4月9日起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3元,财产保全费1768.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