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西奥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北四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精信嘉业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西奥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北四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返利款2131669.5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131669.5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付款期限届满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北四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28170.5元,由原告北京北四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691元,由被告广州西奥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479.5元。原告北京北四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994元,本院退还8303元(13994元-5691元)。被告广州西奥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2479.5元。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北四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10元,由被告广州西奥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90元。原告已预交前述费用,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广州西奥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北京北四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3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