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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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仁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86295.68元。 二、被告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仁诚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786295.6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仁诚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他费用66200元(司法鉴定费),合计人民币82863元,由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