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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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佳得利商贸有限公司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百盛食品批发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佳得利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百盛食品批发部货款283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6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其负担的费用一并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8-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