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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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及具备交付条件一个月内,向原告***交付位于金华市金东区房屋,并办理和交付此房产(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受理编号为201601140306)不动产产权证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原告依此内容提出执行申请,则应提供具备交付和办理条件的依据)。 二、被告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偿付2019年8月31日前尚欠违约金60538.86元,及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300441元为基数,1.交房之违约金以日万分之三计算;2.交付证书之违约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5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