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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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南京高宇物流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47628.31元(其中支付给原告***210577.31元,支付给被告***37051元);返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0450.01元。 二、驳回原告***超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915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4915元,由被告***承担294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966元(***应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已计算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无需再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29元。 |
裁判日期 | 202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