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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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海昌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养尊堂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四川汉茂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海宁长安支行处的存款140000元(账号62×××80),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长安支行处的存款140000元(账号62×××89),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城南路支行处的存款140000元(账号62×××42),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海昌支行处的存款140000元(账号62×××14),期限为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在工行浙江省海宁马桥支行处的存款140000元(账号12×××22),期限为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在工行四川省泸州泸县支行处的存款140000元(账号23×××05),期限为一年;

七、冻结被申请人***在工行四川省泸州分行处的存

款140000元(账号46×××08),期限为一年;

八、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养尊堂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城南支行处的存款140000元(账号19×××39),期限为一年;

九、查封申请人四川汉茂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代建华、姚小蓉共同所有位于泸县福集镇冱水路东段80号14幢5单元5号的成套住宅一套(泸房权证泸县字第××号),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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