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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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 常州市德安医院 皓月汽车安全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合计147,790.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鉴定费5545元,合计6206元,由原告负担3103元、被告***负担3103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交纳、鉴定费原告已垫付,扣减被告***已垫付的2000元,被告***仍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1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8-6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