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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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9965.42元及截至2019年11月12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9465.91元,此后利息及相关费用合并以上述借款本金49965.4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