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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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海亮环境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799元,依法减半收取3399.5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人民币576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900元,依法减半收取59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