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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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 河南金恒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新合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贷款本金437061.13元、利息12693.25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310号19号楼1单元21层82号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9元,保全费286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负担200元,由被告王胜辉、河南金恒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