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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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食在爱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04民初2475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具体登记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原告***系郑州人,所诉的被告***住址、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等信息均不明确。原告诉状所列“住漯河市召陵区阳山路6幢河南食在爱食品有限公司”不是正常的户籍登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所诉案件,不能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身份信息,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待原告***有被告的具体信息后,可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起诉。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