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奥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澳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
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河南奥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金4539755.82元享有质权;

二、在原告未明确对奥兰公司保证金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前,暂不能采取解除冻结账户、扣划、处置第三人河南奥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账户内的资金4539755.82元。

案件受理费43118元,由第三人河南奥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9-23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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