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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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瑞亨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127886.67元,并应当从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700000元作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瑞亨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律师费54000元和诉讼保全担保费1500元; 三、被告***、***和***对被告佛山市南海瑞亨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13119.67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共17139.67元(原告已预交17139.67元),由四被告承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17139.6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