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家口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款项共计200000元,并从2018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依法减半收取460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