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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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78879.2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按本金87014.53元计算,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该笔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按本金391864.76元计算,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该391864.76元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2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