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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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2647号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2647号第一项为:乐昌市沃府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市欧玛机床配件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1419.5元; 三、驳回东莞市欧玛机床配件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50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62元,均由乐昌市沃府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389元,由乐昌市沃府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24元,东莞市欧玛机床配件有限公司负担2065元。二审受理费7897.57元(乐昌市沃府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乐昌市沃府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998.57元,东莞市欧玛机床配件有限公司负担28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